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中医药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各专业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师德修养
第二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培养学生,以教书育人为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在教学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五条 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人师表。
二、任课资格
第六条 凡选留、分配的青年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教师职责和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2、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至少一遍以上,经教研室主任考核,效果良好;
3、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拟开课程在54学时以内的要写出全部讲稿,在72学时以上的需写出1/2以上讲稿。
第七条 填写教师任课资格审定表,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小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学院领导审定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试讲符合要求,可以先讲少数章节,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安排其担任全部章节的讲授任务。
第八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参考书等 )。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由学院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新课开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缎、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
2、对已开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内容或临床见习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临床见习或实验技能、临床能力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一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学院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或课程主持人必须对教学质量负责,除已批准的讲课教师或个别试讲少数章节的新教师外,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十二条 因某些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按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作为研究生教学实践培养的教学工作和助教工作,研究生导师和所在教研室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指导。
三、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任课教师必须执行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其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选用自编教材或讲义,都要注意体系和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应的思想性;任课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做到真正熟悉教材,正确使用教材,并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及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期进程计划拟定教学周历。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的教学日历填报教务处。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教学日历发给学生。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熟悉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精心设计课程教学的智能网络。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编写讲稿和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充实讲稿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十九条 编写作为教学实施文件的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和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多媒体网络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填报本课程教学过程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面向学生,教态自然;语言清晰流畅,力求讲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和电教器材;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二条 讨论课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讨论的目的要求,在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要重视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对学生的发言提纲和发言要记分,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三条 在理论课教学中的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计划或授课计划,不可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前,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尽快熟悉学生,融洽师生关系。教师在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课程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建立课后师生联系途径。
第二十五条 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并按期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观察掌握学生心理、思维和听课情绪,排除干扰,善于调控课堂秩序,使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及时向学院和教务处反映情况。
四、课外辅导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每门课一周不少于一次。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应报教务科备案以便教学调控。
第二十八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承担部分课外辅导,并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应在课堂教学中检查课外辅导情况和检查落实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参考书,经常了解本室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五、实验实习
第三十条 实验课和临床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从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和临床实习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实验由验证性到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临床由抄方见习到试诊、襄诊,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和临床能力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实验课前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准备,进行集体备课,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如有两名教师同时指导相同的实验。要保证教学内容一致。上实验课时教辅人员必须到位。
第三十二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和实验报告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实验课结束时,教辅人员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应由学院组织教师制定,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组织指导各学院联系落实实习单位。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在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和进行组织纪律等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实习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各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定期巡回检查(教学实习一次,毕业实习二次)实习情况,考核实习质量。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实践要纳入教学计划,尽可能与专业实习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周密安排,学院要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和政工干部进行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评定等级。
六、作业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修读本课必需完成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三十八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各门课程的作业力求全部批改,对有些课程全部批改有困难者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可以部分批改,但不得少于1/2。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在适当时进行讲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结束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七、考试考查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前四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四十二条 实行非任课教师命题制度,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的大纲覆盖率要达90%以上,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课程结束考试时题库调用的试题不得少于80%。
第四十三条 课程结束考试应拟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并同时写出标准答案,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作缓考使用。
第四十四条 温课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场制止并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学院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当日送交教务处备查。对责任心不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现象而不管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出现异常的分布状况,任课教师应进行重点分析,查找原因。
阅卷评分要组织严密,实行集体流水作业。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阅卷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教研室主任应抽查课程阅卷评分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所有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试卷分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批改和考试成绩提交。试卷装订后留教研室保管待查,保存6年方可销毁。
八、指导论文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作为一种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选题,并应在学院和实习单位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学院和实习单位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答辩方式,也可组织有关教师集体评审。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答辩或评审时既要质询和考查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条 为了完成毕业论文,学院和实习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注意平时积累资料,有条件的学院和实习单位可组织优秀学生承担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九、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专业课教师至少承担3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承担36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每学年至少完成上述标准的1/3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坚持听课和考评制度,每学期听课,主管教学的校长5-10次,教务处长、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分别不得少于10次、 15次和20次,每次不得少于1学时。学期结束前,教研室要组织教师以“三基”的教学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为重点,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总结(含教学研究),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十、教学纪律
第五十五条 为整肃校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的其他工作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
第五十六条 因故调、停课,必须由教师到教务科办理手续,研究生课到研究生部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假借其它理由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学院教务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十一、奖励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经学院或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五十九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物质鼓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六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中发生各类教学事故,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二、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版权所有 © 2018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