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中关于“自编教材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自编教材(讲义)建设
1.自编教材(讲义)编写大纲需经教研室、学院审核后方可着手编写。教材定稿后,须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付印。
2.自编教材(讲义)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上印上编写组成员及编写年月,原则上自编教材主编为1人,副主编不超过2人,编委不超过5人。
3.自编教材(讲义)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修订或作出版培育。同一版本的自编教材原则上不得连续使用超过3年。
4.自编教材(讲义)内容不得出现意识形态错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可影印其它出版教材内容。自编教材(讲义)负责人承担因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5.教务处负责自编教材(讲义)的印刷及发放工作。学校对自编教材不再单独发放稿酬,相关激励政策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