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优良,并达到下列要求:
1.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外语语种)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品德评定为“差”者;或在学期间受到2次及以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的;
2.在课程考核或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被学校认定为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毕业实习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第四条 结业学生、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3条款的毕业生,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内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2条款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学习刻苦,表现良好,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且必修考试课(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类”为“必修课”且明确考核形式为“考试”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位列班级前30%(含)或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证)的,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并分别填表报教务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学术构成与本院毕业生专业知识结构不一致的,可委托其他学术构成符合要求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代为评定。
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需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申请学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和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且申请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内,逾期申请无效;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申请学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处分解除文件复印件、学院负责人签字且学院盖章的必修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或学院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学院盖章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申请。
2.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的决定由教务处负责执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第七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在学校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成人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